家族企業傳承的關鍵:壽險如何化解高額稅務風險

台中后里區的許先生一家四口,夫妻倆常往返國外經商,並且有未成年的孩子,客戶最擔心的是在事業打拼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或疾病狀況突然離開,未成年的孩子跟其他家人將無法繳納高額稅金,並且希望辛苦打拼的公司能夠繼續經營。

經過持續溝通討論,許先生夫妻幾年間陸續規劃6年期高額壽險,保額累計各約1億台幣,作為預留稅源的準備,確保孩子在繼承發生時能夠有馬上可以變現的鈔票,能夠順利依法繳納稅金。

孩子成年了,因為考慮公司傳承問題,去年也為他們的2位孩子進行了預留稅源的規劃,成交6年期保額100萬美元的終身壽險,以便將來第三代繼承或贈與時能夠減少稅務負擔。

由於我們的規劃方案,許先生能確保安心的生活和公司經營。他們不再擔憂面臨突發事件時,孩子無法繳納稅金或者公司經營受到影響等問題。同時,他們的孩子也能夠在必要時獲得保險理賠金的幫助,確保他們的生活負擔得到充分的保障,也能夠在將來繼承或贈與時負擔。

您是否也有類似的需求,希望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確保您的資產和家人得到充分的保障?

分析:

  • 遺產及贈與稅法 8 第一項: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 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第一項: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 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第三項: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 遺產及贈與稅法 16 第九項: 不計入遺產總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沒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要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問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如果依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就不課徵基本稅。
  • 保險法第 112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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