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壽險到稅源規劃:一次性解決資產傳承痛點

台中西屯區的張姓女企業家今年55歲。希望在將來繼承或贈與時能夠減少稅務負擔,並且確保其資產能夠在法律上獲得保護。

與張姓女企業家進行了深入的評估和溝通後,建議她購買兩張20年期100萬美元的壽險,並且在壽險中指定受益人為其兩位成年的孩子。這樣一來,當她離開時,她的兩個孩子就能夠獲得保險理賠金,並且能夠利用保險金來支付生活費用。同時,我們還為張姓女企業家進行了預留稅源的規劃,以確保她的繼承人在繳稅時能夠利用最佳的方式來減少稅務負擔。

由於我們的規劃方案,張姓女企業家現在能夠確保其資產能夠在法律上獲得保護,並且在將來繼承或贈與時能夠減少稅務負擔。同時,她還能夠確保其兩個成年的孩子能夠在必要時獲得保險金的幫助,確保他們的生活負擔得到充分的保障。並且,由於預留稅源的規劃,張姓女企業家還能夠在繳稅時減少稅務負擔。

分析:

  • 遺產及贈與稅法 8 第一項: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 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第一項: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 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第三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 遺產及贈與稅法 16 第九項:不計入遺產總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沒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要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問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如果依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就不課徵基本稅。
  • 保險法第 112: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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